尋釁滋事移交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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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移交檢察院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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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沒到檢察院可以撤案嗎




    不可以,民事部分當事人可以達成和解。



    從法律上來説,尋釁滋事是由公安機關偵查後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訴訟的,並非當事人意志可以決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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