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辨認筆錄見證人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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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辨認筆錄見證人要求是什麼?

公安辨認筆錄見證人要求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現場勘查筆錄應詳細記載:見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現場指揮人員、勘查人員、筆錄製作人員以及見證人簽名。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二、哪些情況下辨認是無效的?

1、辨認人辨認前見到了辨認對象

部分辨認人在辨認前已經見到了辨認對象,如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混在人羣中圍觀了犯罪現場,或在尋找涉案證據時,偵查人員沒有及時帶走犯罪嫌疑人,使其看到了偵查人員查獲物品的過程。上述情況下,辨認結果與案件無法建立可靠的關聯性。

2、違反單獨辨認的要求

有的偵查人員在組織多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沒有單獨開展辨認,而是同時由多人同步進行。這種做法使辨認人相互影響,導致辨認結果失去準確性。

3、辨認存在明顯暗示

由於主持辨認的人員就是案件的偵查人員,辨認主持者必定與案件存在着不可避免地聯繫與利害關係,可能會產生有意或無意得到偏袒動機或者暗示性動作。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明顯暗示或指認嫌疑地辨認結果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有時候需要辨認,如果多個辨認人要對同一對象辨認,可以請見證人作證,對見證人的要求是和案件沒有關係,品格正直的公民。在辨認結束後要形成辨認筆錄並由證人簽字,辨認筆錄在今後法院審理案件中當做書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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