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告訴才處理法條的罪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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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告訴才處理法條的罪名有哪些

刑法告訴才處理法條的罪名有哪些

我國刑法有347條罪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只有4個: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但犯此罪的案件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就不適用告訴才處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如用暴力強迫他人嫁娶離婚。犯此罪致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

二、刑法中自訴與告訴才處理的區別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一個類型,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即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四個,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自訴案件除了以上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識產權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遺棄案,已經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權利法定刑為3年以下的各種犯罪。故意傷害輕傷,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自訴。

3、還有一種比較特殊,就是檢方不幫你做事:被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類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別,比如説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

自訴案件一般都是比較小的案件,還都是比較隱私的問題,可以自己解決的一般大家都不會報警處理。自訴案件也是可大可小,情節比較嚴重的也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因為一些小的事情,最終釀成刑事案件,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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