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罪名都有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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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訴才處理罪名都有哪些罪名

告訴才處理罪名都有哪些罪名

告訴才處理的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佔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佔)。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對於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中的一種,前者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的,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後者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不經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除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外,還包括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已經不準備追究但有證據證明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案件,即自訴案件包含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告訴也可以處理的案件。

我國的社會中,有一些案件比較隱蔽,相關的辦案機關無法發現。相關的當事人可以自己或者由相關的親屬,進行相關的辦理。我國的辦案單位按照相關的規定辦理這類案件,處理相關的犯罪人員進行相應的判決。合法的保護我國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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