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辯護人範圍有哪些?
一、自訴案件的辯護人範圍有哪些?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二、辯護人的權利
①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②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信權。刑訴法第40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刑訴法第39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③調查取證權。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刑訴法第43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④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⑤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⑥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⑦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訴權。
⑨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⑩拒絕辯護權。辯護律師發現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有權拒絕辯護。
關於刑事案件當中辯護人的範圍,並不因為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就有什麼區別了,如果自訴案件當中的原告或被告自己有把握的話,自行辯護也是法律上允許的。然後辯護人在行使自己的辯護權的過程當中,當然也是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辯護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