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侵佔罪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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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侵佔罪要什麼證據?

起訴侵佔罪要什麼證據?

當事人起訴侵佔罪時,需要提交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比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是什麼?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佔罪是自訴案件。

對於侵佔罪的起訴處理程序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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