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到哪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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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到哪裏立案

刑事自訴案件到哪裏立案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指案件發生地的基層法院。

自訴一般用 採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 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被告 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 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 如果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的程序標準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週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繫電話等。

(3)訴訟請求明確。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標的。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5)由本院管轄。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項在本轄區內。案由繫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三、自訴案件審查如何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的;證據不充分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告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3、對已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經説服撤回自訴或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不出庭的,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5、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併審理。

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後,法院不符合自訴條件的或者證據補充無法立案的,應當告知自訴人並指引其補充材料、變更訴訟請求或向公安機關報警。若已經立案,但在審理中發現證據不足且自訴人無法補充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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