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處理是不是告訴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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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另案處理是不是告訴才處理?

另案處理是不是告訴才處理?

另案處理並不是告訴才處理,而是由公安機關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另案處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辦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無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併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六)其他適用“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情形。

二、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告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由於判斷另案處理需要一些專業的司法知識,故而此類案件並不屬於告訴才會被處理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此類案件的決定權在於公安機關。對於另案處理的案件,檢察院在起訴時,是不得與之前的案件進行合併審理的,否則難度會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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