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刑事案件的自訴公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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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輕微刑事案件的自訴公訴的區別是什麼?

輕微刑事案件的自訴公訴的區別是什麼?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它是“公訴案件”的對稱。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自訴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輕微刑事案件能調解嗎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了範圍: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連濤律師加)、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也對刑事和解案件適用範圍作出了規定,總體來説,可以作如下總結:

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前提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的刑事公訴案件。當然,這裏只規定了公訴案件,自訴(親告罪)案件當事人有權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也可以放棄追究其刑事責任,當事人具有處分權,對於當事人的權利法律沒有去約束。

除具備以上條件外,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有直接受害人過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且已經與被害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同意諒解的案件。

對於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過失犯罪,也可以適用,如交通肇事罪,但瀆職過失犯罪除外。

我國的法律中也是明確的規定了所有的公民都是不能做出任何損害他人利益或者人身權益的行為,如果做出了違反行為後受害人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追究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涉及到家庭暴力或者是誹謗罪等告訴才處理案件也是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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