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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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如何立案

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如何立案

直接接受受害人資料進行立案。人民法院接到自訴人的刑事自訴狀或接受自訴人的口頭告訴後,應當指定審判人員認真審查,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屬於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的範圍;

屬於本院管轄的;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標準

1、程序標準。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週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繫電話等。

(3)訴訟請求明確。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標的。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5)由本院管轄。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項在本轄區內。案由繫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2、實體標準。

(1)未超過訴訟時效

(2)指控的事實符合自訴案件犯罪構成的要求。

3、訴訟文書的要求。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建議情節比較輕的案件不要報警處理,因為報警處理的週期比較慢,因為要走法律程序,並且也破壞雙方的感情,沒有達到違法行為的,儘量私了。如果案件已經達到違法行為的,即便雙方想私下協商,也是不可能的,必須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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