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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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1、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
2、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
3、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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