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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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具體包括如下: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
①故意傷害案(輕傷);
②重婚案;
③遺棄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⑧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編、第五編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第三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
①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②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④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4.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理。
綜上,人民檢察院所能夠審查的案件必然是與刑事罪行有關的,但是現實中很多行為雖然已經觸及了刑法,但是檢察機關有時也無法主動偵查到的,這些案件在發生後則需要當事人自己準備必要的證據或者材料去檢察院起訴並請求救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