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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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包括了哪些

刑事案件中具體可以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雖然大部分都是屬於公訴案件,但自訴案件也不少見。不管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提起訴訟之後如果不符合受理條件,那法院自然是不會對案件作出處理的。那麼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包括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包括了哪些

自訴案件的特點是先起訴、後立案。自訴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的受理和審查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對於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如果掌握過寬,則可能使大量一般糾紛湧入刑事訴訟程序,發生濫用自訴程序的情況並招致各種不良的後果;而後果掌握過嚴,就會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刑事控告權,造成告狀無門以至於激化矛盾。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第六規定的案件;

(二)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或者口頭告訴後,儘快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書面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對於立案受理的自訴案件應即進行進一步審查。對自訴案件的審查不同於對公訴案件的審查,它不僅涉及到程序性問題而且還涉及到犯罪事實和證據等實體問題,其目的在於既保障起訴權又防止濫用起訴權,以決定是否需要開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判。

二、哪些刑事自訴案件法院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規定,刑事自訴 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屬於自訴案件範圍的;自訴人撤訴後, 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要是沒有符合《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條件,自然法院也是不會受理案件的,更不要説對案件作出處理了。同時法律中也對一些情況下的自訴案件作出了規定,此時法院是也是不會受理的。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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