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自訴案件法院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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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刑事自訴案件法院會受理

哪些刑事自訴案件法院會受理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佔罪等)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減刑案件由哪個法院受理

減刑裁定的管轄,是指減刑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規定。

依據刑法的規定,減刑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刑罰的執行機關是監獄(管制、拘役、宣告緩刑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執行),罪犯在監獄執行刑罰期間,具備了“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具備了重大立功表現的規定之一,執行機關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整理核實證據,提出減刑建議,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規定組成合議庭對執行機關上報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確認其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裁定予以減刑,這是人民法院的一項刑事執法活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減刑。

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具備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公安機關整理核實證據,提出減刑建議,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減刑。

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我們稱之為自訴案件,常見的就包括重婚案、侵佔案、侮辱案、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等。對於其中一些案件,實踐中如果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危害或者嚴重損害到國家利益的,那麼自訴案件也有可能轉為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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