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告罪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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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告罪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嗎?

親告罪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嗎?

親告罪必須有明確的被告,親告罪流程就是當事人在法定的起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遞交自訴狀,人民法院在收到自訴狀以後的15天之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無論人民法院是否立案,都應當書面告知自訴人。在已經立案了的情況下,人民法院自然會安排庭審的,自訴人只需到庭參加審理即可。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三、自訴的條件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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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3類案件,如被害人按該條第3項規定起訴時,還必須符合該法第86條、第145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不立案、不起訴或維持不起訴決定等有關材料。

(2)屬於本法院管轄的。

(3)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5)被指控的犯罪沒有超過法定追訴期間。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傷害案(輕傷)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據《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司法機關不再追訴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傷害自訴就沒有法律依據了。

親告罪是一種自訴類型的案件,對於此部分受害者很多情形下雖然確實由於他人沒有履行義務而受到了侵害,但是也有可能會考慮到對方是自己的親屬而不像起訴,故此對於那些被侵害,但是又不願意告訴司法機關的情形,法院是不會主動受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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