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去開庭必須請律師嗎
一、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去開庭必須請律師嗎?
請律師不是必須的,當事人有訴權,可以自己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開庭被告需要準備什麼?
(一)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並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支持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二)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説明;
(三)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四)被告舉證;
(五)法庭辯論;
(六)最後陳述。
三、民事訴訟活動中律師有哪些作用?
1、律師在民事訴訟中應當更好地代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2、律師在民事訴訟中還可以協助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
律師代理民事案件,參與民事訴訟活動,進行調查取證,並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事實材料和意見,可以使審判人員得到更全面的案件信息,從而為審判人員正確地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提高辦案質量,提供有力的幫助。律師還可以向委託人講解有關法律規定,協助人民法院做好調解工作,有利於民事案件得到準確、及時的解決。
3、律師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起到宣傳法制的作用。
律師不僅要具備擁有多種法律的相關信息,而且還要具有從不同法律角度進行思考問題的能力。正是通過這種能力,律師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能夠把眼前的具體案件與相應的實體法、程序法規範、恰當的聯繫起來,進行有理有據的闡述與辯駁,這將有利於法官作出準確的判決,對宣傳法制建設也起到很好的作用。
4、律師介入民事訴訟,對司法公平進行直接監督。
律師與檢察官、法官同為法律職業者,同樣掌握運用法律分析案件的技能,對法庭的舞弊行為或裁判不公,能充分用法律程序予以解決,從而促進法律的公正實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律師制度和陪審團制度一起被稱為“民主審判的兩根柱石”。
5、律師通過民事訴訟促進法律的完善和進步。
對於訴訟活動當中的原被告雙方來講,不會因為沒有請律師其合法權益就受到歧視,但是經濟條件允許的話,我們建議當事人邀請律師,因為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完善相關的證據鏈條,在質證環節,律師起到的作用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