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原被告必須是合同相對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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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原被告必須是合同相對人嗎?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原被告必須是合同相對人嗎?

不一定是合同相對人,原告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協議並賠償的請求重新向被告提起仲裁,後經人民法院裁定後確認兩者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故仲裁程序停止。

合同中的相對人是指成就合同關係的雙方的對應人、或利害關係互存的對立人。比如:合同的甲、方乙方,互為相對人;贍養合同的被贍養人就是贍養人的相對人;婚姻家庭(如果按合同關係對待)關係的夫、妻是相對人,而涉及子女撫養權問題時,子女也是相對人(也可稱為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如何選擇合同效力糾紛的解決方式?

仲裁與訴訟制度各有優劣勢,二者形成相互補充的狀態,也構成了我國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來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

1、關於效率。

當事人發生糾紛一般都希望儘可能在短時間內解決,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財力、時間成本。在這點上,仲裁比較佔優勢。首先,仲裁的受理和開庭程序相對簡單,訴訟相對複雜;其次,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立即生效。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還可上訴,並且提起上訴程序仍需時間:再次,目前訴訟的案件呈上升趨勢,而人民法院的訴訟資源有限,加之案件的複雜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和影響等因素,一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較長時間。

2、關於靈活性。

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仲裁機構、選擇仲裁員,甚至選擇仲裁的時間和地點,選擇適用的實體法。特別是可以據仲裁員的經驗、閲歷、職稱、學歷、品行素養、仲裁水平等諸多方面來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而訴訟則基本確定了受理的法院、審判員、審判的程序、時間及地點。當事人只能通過調整自己的相關情況來應對訴訟。

3、關於專業性。

有些糾紛的事實判別強於法律判斷,而這些事實判別又需要相當豐富的專業方面的知識,這正是仲裁機構既具社會威望、又具備權威的相關專業知識且熟悉法律規範的專家仲裁人員的優勢,因而審理案件更具有權威性和説服力,有利於這些糾紛的解決。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專業知識,對糾紛所涉的專業知識不一定了解,在事實認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不一定是合同相對人,是合同有關的第三人也可以,選擇合同效力糾紛的處理方法是要注重效率,靈活性和專業性的要求。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會希望在短時間內解決,以免投入更多的時間成本和財產,因此仲裁是解決爭議最好的方式,因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原則,下達的裁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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