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哪種自訴案件可以反訴
一、通常哪種自訴案件可以反訴?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並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三、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的格式是怎樣的?
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別等情況,出生年月日不詳者可寫其年齡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訴訟請求:
具體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造成的後果,理由應闡明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如證據、證人在事實部分已經寫明,此處只需點明證據名稱、證人詳細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
代書人:
年月日
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如果原告陳述的事實跟實際情況是不一樣的,被告方收到人民法院的訴訟狀副本以後,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對這類案件人民法院也是併案審理的,提出反訴也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