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四種親告罪具體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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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四種親告罪具體是哪些?

刑法中四種親告罪具體是哪些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自訴狀的寫法

(1)首部

在這一部分裏,要寫清楚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以及郵政編碼或者聯繫電話等,便於人民法院聯繫。

(2)案由和訴訟請求

這一部分要寫得簡要、具體,既要內容全面,又要語言簡練。

(3)事實與理由

在這一部分裏,要寫清楚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要按照犯罪行為的4個構成要件,寫清楚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5)尾部

這一部分要寫清楚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具狀人姓名及具狀時間,如果被告人不只是一人,自訴人在提交自訴狀時,需要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的副本。

三、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自訴案件應於1個半月內審結,屆時不能審結的,報庭長、院長審批。

2、對當事人羈押的,應按公訴案件的結案要求,於1個月內結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3、附帶民事訴訟的,參照民事訴訟相應的審限。

4、按自訴程序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理後認定屬於公訴案件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撤訴的相關規定

1、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2、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願的,應當准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應當不予准許。

3、對於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4、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在虐待案或者侮辱誹謗案當中也不是絕對的不夠不理的狀態,就拿虐待罪來説,很多被處於虐待當中的這些受害者,在精神上是非常畏懼施虐者的,當事人根本就不敢主動的到法院去起訴,或者也根本沒有起訴的機會,執法機關發現的話還是應該自行介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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