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親告罪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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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親告罪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親告罪包括哪些

1、侮辱罪(侮辱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誹謗罪(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虐待罪(虐待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的除外);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該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5、侵佔罪。

二、提起自訴的條件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徵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台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台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親告罪的罪名很少,也體現出了國家針對絕大多數的違法犯罪的活動還是一種嚴厲整治的狀態,畢竟,再怎麼樣這些刑事刑事犯罪活動也會影響到民眾的安全感。而且,告訴才處理的制度也是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的,像是受害者是聾啞人等這些特殊羣體的話,可能長期遭受迫害也無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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