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被告的訴權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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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中被告的訴權具體有哪些?

離婚訴訟中被告的訴權具體有哪些

(1)有權對原告的起訴進行答辯;有權提出反訴。

(2)有權委託代理人替自己進行訴訟活動。

(3)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4)有權申請審判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迴避。

(5)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6)有權請求法院予以調解或與對方當事人自行和解。

(7)有權查閲和自費複製本案的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8)有權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有權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9)有權要求重新調查、鑑定或者勘驗。

(10)在法庭上,有權與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

(11)在法庭辯論結束後,有權發表最後意見。

(12)有權閲讀法庭筆錄;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有權申請補正。

(13)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有權在法定的期限內上訴。

(14)勝訴的被告,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對方如拒不執行,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15)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但不能因申訴而停止執行。

二、離婚訴訟被告怎麼寫答辯狀?

答辯狀由首部、答辯理由、尾部和附項三部分組成。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民事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③寫明答辯事由。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內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事實上,離婚訴訟案件中原被告享有的訴訟權利基本上是平等的,在原告起訴後,被告可以提出反訴,當然原被告在訴訟活動中也要遵守相關義務,比如原被告需要按時出庭,若無特殊情況,離婚案件屬於必須到場的案件,庭審開始後,原被告也要遵守法院庭審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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