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經濟職務犯罪的主體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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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經濟職務犯罪的主體有幾種?

一、非公有制經濟職務犯罪的主體有幾種?

非公有制經濟職務犯罪的主體有五種: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非國有經濟領域職務犯罪涉及第五類主體。

二、民營企業容易發生的職務犯罪罪名

1、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271條規定: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本條的主體是非國有制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經手管理或者管理本單位財物的,有一定身份的人員。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實施了侵吞國家財產的行為,刑法規定以貪污罪定罪量刑。兩者的區別是主體的身份不同和侵犯的對象不同,所以刑法把一種稱為職務侵佔罪由公安機關管轄,一種稱為貪污罪由檢查機關管轄。對於職務侵佔罪,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職務侵佔罪是民營企業高發的職務犯罪,特別是建築企業的項目經理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注意。由於建築企業多以項目經理承包責任制進行工程項目管理,存在項目經理個人的資產與公司的資產混同的現實矛盾。因此,加強對項目經理、項目部和公司間的財務管理是預防職務侵佔罪的有效辦法,可以避免工程款收支失控而觸犯刑法。

2、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按職務侵佔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的“挪用”與職務侵佔罪的“侵佔”容易發生混淆。職務侵佔罪是以非法佔有單位資金或財物為目的,而挪用資金罪則是以非法使用資金為目的。兩罪有本質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各種證據表象出嫌疑人沒有打算歸還即屬於“侵佔”,如有歸還的意願或者已經歸還則屬於“挪用”。另外“挪用”與“正常出借或使用資金”也容易混淆,“挪用”一般是指私自行為,而“正常出借或使用資金”一般符合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

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其中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數額巨大”指受賄十萬元以上。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除了主體身份不同和立案管轄機關不同外,其他犯罪構成要件基本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的利益無論是否正當,均成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而行賄罪中多指為請求他人謀取的利益為“不正當利益”。

4、行賄罪

《刑法》第164條規定了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有所不同,前者屬於刑法第三章“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由公安機關管轄;後者屬於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其中第389條至第393條都是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規定,由檢察機關立案管轄。

關於行賄罪的法律條文較多,涉及範圍最廣,罪與非罪的界限最難以劃清界限。一般來講,行賄罪構成要件的主要特徵是“謀取不正當利益”, 司法實踐中對於“謀取利益是否正當”往往也很難把握,普遍認同的方法是通過衡量該利益取得的過程是否違法違規來判斷。

5、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該罪名主要強調“事故的後果”和客觀行為的“違法違規性”。 建築企業特別應當重視預防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發生,應當對工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性”高度重視。因為違法違規建築從一開始便存在着高風險,不論施工過程的規章制度如何完整,一旦發生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人甚至公司的主要領導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因此施工企業應當對每一個工程的施工手續確保完善,必須按照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才能有效預防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發生。

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傷,或者一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這裏的“一般事故”是指已經構成重大事故的一般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容易混淆,兩罪在主觀上都是過失,在客觀上都以嚴重後果的發生為必要條件,都與生產有關。兩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區別在於: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現是由於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由工程質量本身造成的,而重大責任事故則是因違章冒險作業引起,與工程質量本身無關。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特別以事故的後果做依據,一般來講發生上述工程建設的“一般事故”均屬於特別嚴重的事故,在工程質量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基本上不可能發生。

7、消防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責任事故罪中規定的嚴重後果必須是由於行為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因此建築企業在工程施工中應當嚴格按照消防管理部門的要求組織或配合施工,特別是對於施工總承包單位來講,即使對於建設方分包的消防工程也不可忽視,在發現分包單位違規施工的情況下應當主動發函至建設單位和分包單位,履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監管職責。

8、侵犯商業祕密罪

《刑法》第219條規定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根據相關規定,侵犯商業祕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祕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侵犯商業祕密罪是目前發案率高,破案率低的一種犯罪。如何認定“商業祕密”是定罪的關鍵,商業祕密有三個特徵:

第一是祕密性,即商業祕密所處的狀態應當是在合理範圍外沒有被公開過,“不為公眾所知悉”;

第二是價值性,商業祕密正是“因其屬於祕密而具有商業價值”;

第三是措施性,是指權利人應對商業祕密進行管理,已經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簽訂保密協議、建議保密制度等。

可以看出非公有制經濟的職務犯罪可以分為五種,我們國家對於職務犯罪是有着一系列的嚴格處罰規定。對於職務犯罪最高的話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一般都是在商業當中的,但是在政府當中也是有職務犯罪的,政府當中的職務犯罪的話處罰力度是會比商業上面的大的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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