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主體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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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主體的種類有哪些

(1)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營利為目的,而組織其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1、根據股東所承擔責任形式的不同,可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據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的控制和依附關係,可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

3、根據公司的內部管理系統,可將公司分為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公司也稱總公司,它是管理其全部組織的總機構。分公司是指本公司所轄的分支機構。特別説明:《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企業是指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利潤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一切盈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企業所有制性質和自身組織形式,將企業分為公司企業、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均可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3)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的,從事社會各種公益活動,擁有獨立的經費或財產的各種社會組織。如中央和地方的新聞、出版、電影、博物館、劇院、各類學校、科研、醫藥衞生等單位

(4)機關是指行使黨和國家的領導職能和保衞國家安全職能的政治組織。國家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軍事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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