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會受到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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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會受到處罰嗎?

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會受到處罰嗎?

是會受到處罰的。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行為主體必須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行為內容是有玩忽職守的行為;

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不履行,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職責,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其中包括擅離職守的行為;不正確履行,是指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違反職責規定,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於不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不同的職責,而且同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的職責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職守行為有各種不同的具體表現。

3、行為結果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玩忽職守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成立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4、責任形式為過失,在許多場合,行為人主觀上是一種監督過失,主要表現為應當監督直接責任者卻沒有實施監督行為,導致了結果發生;或者應當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卻沒有確立這種體制,導致了結果發生。

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也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中的一種,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後果的惡劣影響來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應程度的處罰,這是合理的行為,犯罪嫌疑人需要對相關的判決結果嚴格的遵守並執行,不得拒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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