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包括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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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包括哪些行為?

玩忽職守包括哪些行為?

一是擅離職守型。 所謂擅離職守是指行為人不遵照規章制度對職守的要求,在執行職 務過程中擅自脱離工作崗位,而未履行職責,如保衞人員擅自脱離崗 位造成槍支被盜,擅離職守往往有較明確的時間和空間要求,一般是 在特定的時間內擅自脱離工作崗位,表現為“離職”而“不守”。

二是 未履行職責型。即表現為“有職”而“不守”,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 所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特定義務,一般有放棄職責和未盡職責兩種情 況。如司法工作人員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內的事放任不管,嚴重失 職,造成嚴重後果,就屬放棄職責;外貿管理人員發現進出口商品質 次貨劣,或貨物殘損短缺,又不及時採取措施,致使延誤索賠期,就屬未盡職責。

 三是不正確履行職責一般有兩種情況:

1、在職務活動中出現差 錯,如藥品檢驗人員錯檢、漏檢,致使大量偽劣藥品流入市場,造成重 大傷亡;

2、在執行職務活動中決策失誤,如對重大的決策,不認真 調查、研究、諮詢、審定,主觀臆斷,盲目拍板,決策錯誤。

二、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玩忽職守就是屬於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讓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對於玩忽職守包括很多種類型,但最終的結果就是因自己的失職而形成了犯罪,所以,對於工作人員就要對單位負責,從而還要對其它的公民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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