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怎麼區分?
一、玩忽職守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怎麼區分?
1.玩忽職守直接損失
(1)債務人已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且無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
(3)因行為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
(4)有證據證明債權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2.玩忽職守間接損失
(1)由直接經濟損失核算出的銀行利息;
(2)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滅失、毀壞後,經修理、重製、更換所需的資金;
(3)因挽回由玩忽職守造成的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所列支的成本。如在訴訟過程中列支的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用、差旅費、住宿費、資產評估費、鑑定費等。
二、因為玩忽職守犯罪的應該怎樣處罰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玩忽職守犯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關於人民檢在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百九十七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勞動者在就職期間,是需要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單位交代的任務的,任何對工作不負責的行為,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玩忽職守。若是單位的經濟權益,由於職員玩忽職守而受損的,那麼該職員通常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若是損失嚴重,玩忽職守的職員還有可能會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