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利益遭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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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利益遭重大損失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玩忽職守罪造成重大損失的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危害結果之一的,應認定為重大損失:

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如有損於我國的信譽、形象、威望和地位等。

關於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或降低,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的標準,但情節特別嚴重的,仍應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註解:重大損失的標準中的數額,含本數在內。)

我們國家的工作人員對外面代表的形象是非常威嚴的,因為他們是為人民服務的,所以他所從事的一些活動必須要以人民羣眾的利益為基本的出發點,但是有一些人員玩忽職守,所以導致老百姓的權益受到極大的損害,此事要對他們用刑法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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