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代位權行使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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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代位權行使的要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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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的存在。

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的債權,當然不享有代位權。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債權。

代位權行使的前提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的債權,因此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此種權利。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對於那些只有債務人本人才能享有的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如人格權、撫養請求權等,必須由債務人親自行使,而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3、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所謂怠於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所謂應當,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就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礙,他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通過其代理人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向他的債務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怠於行使權利。

4、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也就是説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由於債權人也必須在自己的債權到期以後,才能確定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於其債權,因此,債權人也必須在自己的債權到期以後才能行使代位權。

5、債權人代位行使的範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

這就是説,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那麼,債權人只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可以實現其債權,而沒有必要行使其代位權。同時,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足以保全其債權,就沒有必要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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