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中非法佔有如何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7.78K

職務侵佔罪中非法佔有如何認定

很多刑事犯罪中,都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但是每個犯罪中對非法佔有的認定又有所不同。今天,我們一起來説一説職務侵佔罪中非法佔有如何認定,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侵吞。就是指行為人將自己合法主管、經手、使用的本單位財物直接佔為已有或者非法轉歸他人所有的行為。例如,財會人員收款不交單位,業務人員收回貨款不入帳,私自截留等等,這裏主要包括侵吞的兩個基本特徵,其一,行為人管理、經手的本單位財物是合法的,其二,將其合法管理、經手的本單位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方式則不受限制,或公開或祕密。

(二)、竊取。這裏所謂的竊取是指將自己或者自己與共同經手、管理的本單位財物祕密地據為已有,即我們通常所説的“監守自盜”,其主要含義在於:其一,盜竊的對象是行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單位財物,其二,盜竊的方式是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祕密竊取。基此,我們可以得出職務侵佔罪中的竊取與刑法264條的盜竊罪區別的重要特徵在於:其一,職務侵佔罪原有之義在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而與自己經手管理的職務便利沒有任何關聯而實施的竊取行為,則構成盜竊罪;其二,職務侵佔罪中的竊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單位財物,盜竊是非法佔有他人所有財物,因而這兩點應成為職務侵佔罪有別於盜竊罪的重要特徵。

(三)、騙取。所謂騙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騙取作為職務侵佔罪的一種手段,其行為對象既可以是處於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為人又有權經手的財物,也可以是行為人自己經手、管理的財物。但是這些財物必須是屬於行為人所在本單位所有。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單據,虛報冒領公款,塗改報銷單據,增大報銷數額,先從單位借款,後虛假平帳,人為減少欠款等等。職務侵佔罪中的騙取與刑法266條的詐騙罪從行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現實中又如何進行區分呢?主要把握一點即可,從騙取的對象來劃分,職務侵佔罪中的騙取專指本單位財物,而詐騙罪是排除本單位財物之外的他人財物,但是如果實施詐騙罪的他人(單位)財物,是由本單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四)、其他手段。所謂其他手段,根據《補充規定》,是指侵吞、竊取、騙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據個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現亦不同。《補充規定》之所以要在貪污罪定義中除列舉侵吞、竊取、騙取之外,還概括規定了其他手段,是因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舉,因此,採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麼,就職務侵佔罪而言,什麼是其他手段呢?準確地説,應該是侵吞、竊取、騙取手段無法包容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侵佔行為,它具有區別於侵吞、竊取、騙取手段而獨立於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徵。如將單位的資產利用職權低價賣給自己,然後再高價賣出,佔有差價。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對職務侵佔罪非法佔有的認定介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職務侵佔罪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只能由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要是你還想了解此罪的處罰,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