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判緩刑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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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職務侵佔罪也是屬於特殊主體犯罪,這裏的主體要求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畢竟此時要求是利用職權侵佔公司的財物,如果不具有這樣的身份,自然不能認定構成此罪。那在量刑處罰的時候,職務侵佔判緩刑是否可以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職務侵佔判緩刑是否可以

一、職務侵佔罪怎麼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271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判緩刑是否可以

法院在審理職務侵佔罪時除考慮自首、認罪態度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外,還主要考慮侵佔財產的返還,能否取得受害單位的諒解。該類案件事實認定清楚的,對被告人申請緩刑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在我國主刑中,管制是最輕的一個刑種,但由於其本身就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種,因此失去了適用緩刑的必要性。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後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於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我國法律中對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規定的也不算很重,此時往往也是結合實際的犯罪數額、情節來進行處罰的。所以,要是同時滿足了緩刑條件的,那才可以對罪犯判處緩刑。因此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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