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偵查退休人員是否可以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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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偵查退休人員是否可以判緩刑

一、職務犯罪偵查退休人員是否可以判緩刑?

職務犯罪偵查退休人員也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另外,是否判處緩刑跟犯罪嫌疑人是不是退休人員也沒有任何的關係,關鍵要看當前的職務犯罪是否符合緩刑的判決條件。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職務犯罪具體有哪些種類?

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其實對於有些老人的所作所為完全可以用倚老賣老來形容,退休、老人等這些字眼不是違法犯罪的保護傘,中華民族傳統的尊老愛幼的道德品質,在有些老人眼中反而成了理所應當。如果職務犯罪的情節本身就很惡劣,就算是已經退休了,也不能因為年紀大了就必須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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