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數額怎麼計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8W

挪用資金罪數額怎麼計算?

在對挪用資金的行為定罪處罰的時候,都是需要充分考慮行為人具體挪用的財產數額。如果有多次挪用資金的行為,那麼此時的犯罪數額又該如何計算呢?接下來,本站小編詳細為您介紹挪用資金罪數額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挪用資金罪數額怎麼計算

行為人挪用資金數額的大小,是影響刑事責任輕重、有無的重要情節。計算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數額,主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單位資金的,在挪用期間內,給單位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所獲取的利息、收益或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3、在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情況下,挪用數額按下列方法計算:多次挪用不還的,挪用數額累計計算;以後次挪用的資金歸還前次挪用的資金的,挪用的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4、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其中有的用於非法活動,有的用於營利活動,有的用於個人生活或揮霍。應當首先按挪用的三種類型:即“超期未還型”、“營利活動型”、“非法活動型”,分別計算其數額。已還的,以及用於個人生活或揮霍的尚不足三個月的應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種達到相應的標準,就以本罪論處;三種數額均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但相加後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也應以本罪論;三種數額均未到達相應數額標準的,相加後仍低於“數額較大”標準的,不應以犯罪論處。即便數額已超過“非法活動型”挪用資金罪的起點數額,也是如此。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區別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的行為,在主觀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時犯罪對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但是,這兩種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區別:

(一)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

(二)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氏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關於挪用資金犯罪數額的計算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同時小編還為大家區分了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之前的區別,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