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服工傷待遇的仲裁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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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工傷待遇的仲裁流程是什麼

一、公司不服工傷待遇的仲裁流程是什麼?

(一)接受申請材料。審核申訴人申訴材料,對符合規定的材料進行登記,退回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並告知申訴人。

(二)審查受理及組庭。自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受理或不受理,並送達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的,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並送達申訴書副本及應訴通知和開庭通知給被訴人。

(三)收費。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受理或應訴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預繳仲裁費;申訴人未按規定繳納或辦理減免緩手續的,作撤訴處理。

(四)接受答辯及反訴。被訴人應當自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相關證據;仲裁委員會審查被訴人反訴申請,符合條件的合併審理,收費,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當事人應在第一次開庭調查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五)開庭審理。當事人願意庭前調解的,安排庭前調解;開庭程序:申訴與答辯、調查質證、辯論、調解與裁決。

(六)結案。仲裁委員會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的可延期三十日。調解或裁決結案的,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或裁決書;當事人撤訴或視為撤訴的,向申訴人送達同意撤訴通知書,向被訴人送達撤訴通知書;實收仲裁費繳交銀行,送達當事人銀行收費憑證,辦理退結費手續。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仲裁期限,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定期間。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該條規定的60天雖然是對申請仲裁的時間的要求,但只是對提起仲裁申請的時間限制,並未説明超過該期限民事權利將不予保護,與民法通則明確説明超過一定期限將不予保護不同。

根據有關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超過60天的仲裁機構可不予受理,當事人喪失的是申請仲裁權。而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的訴訟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仍應受理,當事人喪失的僅僅是勝訴權,不存在不予受理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勞動法第82條規定的60天的表述是“仲裁申請期限” 而不是“訴訟時效”。

公司雖然對工傷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員工有的時候提出來的這些工傷待遇也有可能根本就不符合實際情況,對此,公司應該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其實公司向勞動仲裁庭提交了申請書之後,勞動仲裁庭的整個仲裁程序就是按照工作人員的指示一步步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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