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進場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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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進場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司肯定是會結合生產作業的實際需求而不定期的引進一些比較先進的設備的,這些設備有可能是從其他的省份甚至是國外預定的,所以從企業支付了預定金以後到設備進場肯定是有一個時間段的,有的時候設備進場可能會因為一些實際性的原因耽誤了,而公司就因為設備進場延誤卻向對方索賠誤工費。那麼,設備進場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設備進場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1、誤工費包括:工資、資金、津貼、課酬等。

2、誤工費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依據(差額賠償原則)。

如:受害人為某些單位人員時,其因受傷而誤工時,單位並不一定會扣發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為企業經營者時不包括其所喪失的企業經營利益損失。

因為企業經營利益並非單純企業經營者勞動所創造,其還包括資金、設備、組織管理、知識產權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企業經營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時間內僱傭與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業或財產的費用則應作誤工費予以賠償。

二、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固定收入主要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能夠按期得到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各種津貼、補貼等等。

需要注意的情況:

(1)定殘日之前是誤工,應計為誤工費,定殘日之後,屬於殘疾賠償金。

(2)如受害人系沒有收入的人員比如家庭主婦,是否賠償誤工費?我們認為,應當賠償,可以參照一般家庭服務人員或者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賠償。因為,家庭主婦在照顧家庭等方面的勞動也是有價值的,只不過這種勞動的價值是隱性的而已。

(3)受害人有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適當賠償;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如果其從事的第二職業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反之如果不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則不應予以支持。

(4)如果誤工時間內包含國家法定的節假日,仍應計算在誤工時間內,不能因系節假日而扣減賠償數額。

(5)不予賠償的情況:受害人因就醫治療或休養期間未減少收入的,不予賠償。比如,放暑假的教師在放假期間遭遇車禍受傷,工資照發,如賠償,則與填補受害人實際損失原則相悖。當然如果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除了正常工資外還應該獲得的其他收入,因事故不能獲得的,應予賠償。

三、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計算方法

根據上述規定,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其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1)關於“誤工收入”的確定。因受害人工作情況的不同,收入的確定,又分成2種情況:一種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另一種是在無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其收入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

(2)關於“誤工時間”的確定。誤工時間分為非持續性和持續性。非持續性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收入。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按照其實際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誤工費賠償金額=實際減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後勞動(工作)收入

誤工費的賠償,只有在存在因誤工而減少收入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如果不存在收入減少的情況,也就不存在誤工費的賠償問題。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其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與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總的計算公式上是一樣的,即:

誤工費賠償金額=實際減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後勞動(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的確定,則是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的關鍵。“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的計算公式,按年計算,可以表述為:

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最後三年的平均收入/3

如果按月計算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其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

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最後三年的平均收入/36

上述情況是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但能夠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的。

如果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年)=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

由此可見,設備進場誤工費的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因為設備進場延誤的時間可以按照合同當中約定的違約金賠付,但是公司不能因為設備沒有及時進場導致公司的生產利益受到了損失所以要求賠償誤工費的,誤工費只能是人身安全受傷的情況下,對受害人進行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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