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手術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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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手術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二次手術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是在受害人有勞動能力或存在部分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因住院治療而無法勞動造成的損失。但是原告主張誤工費的,在計算金額的時候應該用傷殘補助金扣除一部分。二次手術誤工費是可以支持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單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所使用的前提為原告因傷致殘持續誤工,此時原告的誤工損失,實際上就是原告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損失,這與傷殘賠償金的賠償內容是一致的。但傷殘賠償金與二次手術的誤工費是有差別的,殘疾賠償金賠償的是受害人客觀上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失,而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是在受害人有勞動能力或存在部分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因住院治療而無法勞動造成的損失。二者的賠償內容不同,不能用殘疾賠償金來代替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

傷殘賠償金與二次手術的誤工費之間又存在一定交叉。這部分交叉所應獲賠的損失在傷殘賠償金中已經得到體現,故在二次手術誤工費中應該作相應扣減。如果不扣減這部分內容,將有違保險法的公平原則,有重複賠償的嫌疑。同時,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是以其固定收入為標準來進行計算,如沒有固定收入,則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進行計算,如其不能證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參照審理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計算。

二、誤工費中的誤工時間是多久?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鑑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後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鑑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後不再賠償誤工費。

所以,根據生活常識,我們更應該瞭解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一般對於二次手術的情況,那麼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申請誤工費的,畢竟二次手術也會影響到工作,所以可以提出誤工費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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