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人身損害誤工費什麼情況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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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學生人身損害誤工費什麼情況可以要求賠償

在校大學生人身損害誤工費什麼情況可以要求賠償?

在校大學生人身損害誤工費以下情況可以要求賠償:(一)在校大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二)高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違反《教育法》規定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行為(三)高校的違反《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高校疏於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行為。

(一)在校大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或者在校大學生在校期間致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事故這個要件應當具備以下要素:第一,在校大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侷限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第二,在校大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發生在在校大學生在校期間;第三,僅僅指在校大學生受到的傷害事故,還要包括學生在校期間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這兩方面的人身傷害事故,都是在校大學生傷害事故,都是在校大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範圍。

(二)高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違反《教育法》規定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行為,原則上是實施教育、管理和保護中,沒有正確履行或者違背《教育法》關於學校履行的這種職責的行為。在具體的行為方式上,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其一,高校疏於對在校大學生管理的行為;其二,高校;其三,高校疏於對在校大學生教育的行為。高校的上述行為,包括高校的行為,也包括負該種責任的教師的行為。高校的疏於職守行為,自身應當承擔責任。高校的教師在教育和教學活動中,其行為疏於執行職務,其行為的後果屬於職務行為。當其行為不當,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造成學生傷害或者學生傷害他人,高校應當承擔替代責任。在對高校行為違法性的判斷上,應當違反《教育法》和民法的規定。《教育法》規定的標準,是高校承擔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民法規定的標準,是對在校大學生人身權利不得侵犯義務。違反這些法律規定,就構成在校大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違法性要件。

(三)高校的違反《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高校疏於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行為,須與在校大學生傷害或者在校大學生傷害他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有客觀的因果關係,即前者是原因,後者是結果。兩者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係。在在校大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中的因果關係上,在一般情況下,高校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只有一種因果聯繫,即高校的行為就是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沒有其他原因。這樣的行為就是結果發生的惟一原因。具有這樣的因果關係,高校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高校有疏於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行為,但是其行為不是損害發生的原因,與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具有因果關係,則高校不承擔責任。

(四)高校在實施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時有疏於職責的過失或者重大過失高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後果責任,還必須具有主觀上的過失。只有高校在主觀上具有過失,高校才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不具有主觀上的過失,則不承擔責任。

綜述,當代大學生在校期間因學校施工等原因導致受傷的可以要求學校賠償相關的費用;大學生如果發現學校的某些活動或某些行為侵犯學生個人權益違背了教育法的相關條例可以要求學校整改或停止,如果學校不同意可以去教育部門反映並要求學校賠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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