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重組税務處理方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我國,企業改制重組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一方面,由於企業的經營發展需要,可能需要對於企業進行改制,另一方面,我國也大力提倡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因為企業的改制是遏制企業走向破產的重要途徑。企業改制的過程中會面臨税務處理的問題,接下來小編將針對企業改制重組税務處理方式為大家詳細介紹。

企業改制重組税務處理方式是什麼

企業改制重組税務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企業改制重組的一般性税務處理規定

(一)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税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税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税納税事項由變更後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税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二)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税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税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税納税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三)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税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税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四)企業合併的,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併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併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

2、被合併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

3、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

(五)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税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二、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税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税所得額佔該企業當年應納税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税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税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税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税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税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税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税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税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税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併,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併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併,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以被合併企業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

2、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税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

3、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併企業股東取得合併企業股權的計税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併企業股權的計税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税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税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税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税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税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淨資產佔被分立企業全部淨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税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税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税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税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企業改制重組税務的處理方式主要分為一般性的税務處理方式和特殊性的税務處理方式。企業重組對企業來説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企業進行重組後,一定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税務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