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誤工費幾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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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車禍誤工費幾個月的

發生車禍誤工費幾個月的

根據病情(病歷內容)來決定誤工費的賠償期限,治癒出院的一般只賠住院期間的,出院後需要適度休息的一般按實際情況承擔2-3個月的,造成傷殘的,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誤工費是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的,所以不分責任大小(交強險不分責任大小,有責就賠),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才按同等責任劃分,各擔50%。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據此, 如果受害人沒有正式工作,則不存在誤工費這一説法的。但是如果受害人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在無工作期間仍然有經濟收入,則仍得到賠償誤工費。

綜上所述,發生車禍誤工費的賠償需要按照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交通事故誤工費和交通費是會賠償的,而保險公司會在限額範圍內進行賠償,對於不足的部分則應當由當事人來承擔,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則會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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