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做三期鑑定誤工費賠付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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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車禍做三期鑑定誤工費賠付幾個月?

發生車禍做三期鑑定誤工費賠付幾個月

誤工費最多賠付至評定傷殘的前一日。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元/月)×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後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但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最近三年收入總和÷3年÷12個月×誤工時間

(3)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二、車禍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車輛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要視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不同,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項目為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主要項目。每年7月左右,各個省份會根據本地的統計數據公佈統一的標準。當事人需要根據自身的户籍情況、傷殘等級、家庭成員中被撫養人情況、個人收入情況、住院治療護理情況等因素提供證據予以確定賠償數額。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醫療費發票和清單、個人收入證明居住證明、家庭成員户籍情況、交通費等證據,以便在訴訟中適用。

三、交通事故做三期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鑑定材料發生耗損,委託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託人拒不履行司法鑑定委託書規定的義務、被鑑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鑑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託人主動撤銷鑑定委託,或者委託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説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原委託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託人就原委託鑑定事項提供新的鑑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

我國法律制度沒有強行規定,最多賠償幾個月的誤工費,如果車禍造成受害人傷殘,處於持續性誤工狀態,從住院到出具傷殘報告前一天,這期間造成的誤工損失都應該由肇事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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