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誤工費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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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誤工費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大

殘疾人誤工費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大

殘疾人出現人身損害,有誤工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受害人在定殘之前已完全治療終結,既無需進行二次手術,也無需其他治療,僅因受傷可能致殘並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該條使用的前提是“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此時受害人的誤工損失,實際上就是受害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損失,與定殘後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內容是一致的。但殘疾賠償金與二次手術期間的誤工損失不能等同。殘疾賠償金賠償的是受害人客觀上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失。而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是受害人在有勞動能力或存在部分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因需住院治療而無法勞動造成的損失。二者的賠償內容不同,不能用殘疾賠償金來替代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

但是,又不能全額支付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因為各省市的死亡、殘疾賠償金是以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的,而誤工費的計算標準以受害人是否有固定收入,若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但是職工的平均工資一般高於人均可支配收入,而職工的平均工資與人均可支配收入又有交集部分。根據保險法的公平原則,若全額支付誤工費,則有重複計算之嫌,故應扣除繼續治療期間的殘疾賠償金。

誤工費的賠償國家的有關部門會有着明確的規定,所以即使自己不能進行一定的權益維護也會對於自己的利益造成重要的影響,另一方面就是自己對於誤工費的支付存在着錯誤,因此自己的利益維護出現問題,應該積極的尋求有關部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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