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時間計算在殘疾賠償金計算到定殘前一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8W

一、誤工費時間計算在殘疾賠償金計算到定殘前一日嗎

誤工費時間計算在殘疾賠償金計算到定殘前一日嗎?

誤工費時間計算在殘疾賠償金計算到定殘前一日進行賠償的

1、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誤工費: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以上規定均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效力層級一致,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優先適用,而在實務中,最經常援引的也是2003司法解釋,然2003年司法解釋規定在受害人因傷致殘情況下,誤工費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規定,卻有眾多值得商榷之處。

二、誤工費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理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並沒有闡述誤工時間計算以定殘日前一天為界限的理由,學界普遍認為誤工費計算至評殘之日的依據是因為殘疾程度與勞動能力損失程度密切相聯,勞動能力的缺失自然產生誤工,殘疾賠償金實質上或在一定意義上而言就是對誤工損失的賠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因就醫治療而發生的收入減少,這是受害人在醫療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收入減少,應由誤工費這一項目來進行賠償;二是因傷害造成殘疾、死亡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減少,這是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喪失勞動就業機會所導致的將來的收入減少,應由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予以賠償。也就是説,定殘或死亡前賠償的是實際收入的減少,定殘或死亡後賠償的是將來收入的減少。因此,對着眼於將來收入減少的費用項目來説,其費用標準應當在該費用項目產生之時來確定,也就是定殘或者死亡時來確定。故一旦定殘後,誤工費就被殘疾賠償金所填補,如果在賠償殘疾賠償金的同時還計賠誤工費,就屬於對同一損失的重複賠償,對侵權人明顯不公平。

這類人員的誤工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因治療發生的實際收入,另一部分是應為殘疾無法進行勞動產生的誤工費用。勞動者進行治療後,進行相應的鑑定,根據鑑定報告要求自身的誤工費用,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