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可以當監護人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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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可以當監護人的可能性有多大?

未成年可以當監護人的可能性有多大

不可以。我國雖然未明確規定監護人的條件,只規定父母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但是學理與實踐上監護人都應當是成年人。未成年人生子已是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對於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監護人問題,法律沒有規定。但是不可能由本身未成年的父母監護其子女。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應當由生子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成年的有撫養能力的兄姐承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成為小孩的監護人。在生子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則可以要求對其之前所生子女的監護權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民法通則》關於上述人員排列的順序,是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即監護人首先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時,則由有監護能力的兄、姐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兄、姐或兄姐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則由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和朋友擔任。但是,其他親屬和朋友擔任監護人時,必須是他們自願承擔監護職責,並且經過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同意。

對於未成年來説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是沒有監護人的資格,所以對於有關的當事人來説,即使自己的利益維護出現問題,最好的方式就是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這樣就可以儘量完成自己的利益需求,對於孩子的成長也有着積極的意義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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