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誤工費賠償需要哪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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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誤工費賠償需要哪些證明

每年在礦工行業中都有大量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並同時造成工作進度的終止的情況。相關負責人是應當賠付一定的誤工費的。那麼,您知道礦山誤工費賠償需要哪些證明嗎?一般來説,所需的證明包括受害人的前三個月的收入證明以及受害人的事故認定書等。

一、誤工費賠償需要的證明:

1,傷者交通事故發生日前三個月的收入證明,包括單位開具的誤工證明,醫療機構開具的休假證明,勞動合同,個税完税證明(如收入超過個税起徵點),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

2,保險公司要的誤工費材料也只是由醫院開的假條,由單位出具的月收入證明,寫有實際誤工天數及扣發工資金額的原件,超納税起徵點的要到地税局開完税證明,還有就是要提供受傷前三個月及受傷期間的工資條。

3,通常誤工費包括工資部分,由全責方負責賠償。如果任何一方不賠誤工費(包括)工資,可以訴訟公交運輸責任、全責方意外傷害和人員公司工傷賠償

,誤工費時間計算: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1、非持續性的誤工這種誤工的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2、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這種誤工的時間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傷害死亡的從侵權行為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計算誤工費,因死亡賠償金已補償預期收入)。

二、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9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綜上所述,關於礦山誤工費的主要內容上文已經詳細説明,對於受到傷害的勞動者來説,及時進行治療是最重要的,同時勞動者也要適當地進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在進行相關賠償時,用人單位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無辜奪取勞動者的合法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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