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殘後的誤工費還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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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殘後的誤工費還算不算?

我們大家都知道,現在意外頻發,尤其是高空作業人員更為嚴重,輕則皮外傷,重則造成殘疾。在住院期間,受害人可以申請誤工費,這也是傷殘賠償中包括的項目,但是,我們對於誤工費的認知比較少,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定殘後的誤工費還算不算?

一、我國當前對誤工費計算標準中關於誤工時間的主要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簡稱1988司法解釋)第143條: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00司法解釋)誤工費: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03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以上三規定均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效力層級一致,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優先適用,而在實務中,最經常援引的也是2003司法解釋,然2003年司法解釋規定在受害人因傷致殘情況下,誤工費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規定,卻有眾多值得商榷之處。

二、誤工費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理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並沒有闡述誤工時間計算以定殘日前一天為界限的理由,學界普遍認為誤工費計算至評殘之日的依據是因為殘疾程度與勞動能力損失程度密切相聯,勞動能力的缺失自然產生誤工,殘疾賠償金實質上或在一定意義上而言就是對誤工損失的賠償。

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因就醫治療而發生的收入減少,這是受害人在醫療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收入減少,應由誤工費這一項目來進行賠償;二是因傷害造成殘疾、死亡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減少,這是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喪失勞動就業機會所導致的將來的收入減少,應由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予以賠償。也就是説,定殘或死亡前賠償的是實際收入的減少,定殘或死亡後賠償的是將來收入的減少。因此,對着眼於將來收入減少的費用項目來説,其費用標準應當在該費用項目產生之時來確定,也就是定殘或者死亡時來確定。故一旦定殘後,誤工費就被殘疾賠償金所填補,如果在賠償殘疾賠償金的同時還計賠誤工費,就屬於對同一損失的重複賠償,對侵權人明顯不公平。

理論上,對受害人的賠償採完全賠償原則,受害人受傷之日至定殘之日前一日的誤工損失與定殘之後的殘疾賠償金之和正好是對其所受傷害的完全賠償。

但因為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所採取的計算方式(或理論基礎)不同,誤工費的計算應以哪次鑑定時間作為確定定殘日會局部影響到受害人獲賠數額。《人身損害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該規則是以定額化賠償為理論基礎制定的。定額化賠償,即所有構成相同殘疾等級的人,不區分城鎮或農村居民,不論其性別、就業狀況、收入差距都享受同樣的計賠標準。《人身損害解釋》第20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該規則是在差額化賠償理論與定額化賠償理論相結合的基礎上制定的,並且以差額化為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按照規定,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三、審判實踐當中出現第一次傷殘鑑定後,對方提出異議最後又重新作出傷殘鑑定的情況下,誤工時間的區間如何確定

第二次鑑定雖然取代了第一次鑑定結論,但如果兩次鑑定受害人均構成傷殘,僅僅是傷殘等級不同的情況下,第一次鑑定受害人構成傷殘的事實應該可以認定的。

1,第一次鑑定時受害人未治療終結,不符合鑑定條件的,應以治療終結後第二次鑑定時間來確定誤工時間。

2,第一次鑑定時受害人治療終結,對方對傷殘等級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鑑定的。

(1)第二次鑑定結論與第一次鑑定結論是一致的,那麼誤工時間應當算至第一次定殘的前一日;

(2)第二次鑑定結論與第一次鑑定結論不一致,那麼誤工時間的計算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第二次傷殘等級比第一次傷殘等級高,誤工時間的計算應算至第一次定殘的前一日為宜。如果第二次傷殘等級比第一次傷殘等級輕,誤工時間的計算應算至第二次定殘的前一日為宜。

以上,就是關於定殘後的誤工費還算不算問題的相關回答。從以上信息可以獲知,一般定殘誤工費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而對於定殘後的誤工費,國家相關政策並沒有規範解釋。但是,小編也要在這裏提醒一下,在外工作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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