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殘後的後續誤工費可以要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定殘後的後續誤工費可以要嗎?

我們大家都肯定知道誤工費,對於誤工費就是在工作中受傷的工作人員有一定的嚴重程度我們國家規定工作崗位給工作人員的補償措施。是為了保障我們廣大工作人員利益才頒佈的。所以誤工費對於我們每一個人來説都是有好處的。那麼定殘後的後續誤工費我們國家如何規定的呢?

一、還可以繼續主張誤工費。就算你之前賠了傷殘金,也還是要在賠誤工費的。

二、這個是按實際情況算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他要主張誤工費也是需要開具醫學證明的,這點你放心不是他想要多少就多少。)

三、除了傷殘賠償金,其他費用都是可以重複計算。所以你懂得…

最後補充提問:你得三思,雖然你們簽訂一次賠償協議。理論上可以結束賠償,但實際上如果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遠少於實際損失,他仍然可以主張撤銷一次賠償協議。也就是説只要他後續有需要你還是得繼續得賠。

一、如果後續治療實際發生,對方可以主張後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護理醫藥費等各項費用。即使已經賠償了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的各項費用仍然不可缺少。

二、如果他不做鑑定,那麼他只能要求住院期間的誤工費用。誤工時間依鑑定結果。

三、後續治療期間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各項費用的主張須符合法律規定,醫療費以實際發生的治療費用為準,誤工、護理以司法鑑定結果為準。僅依靠休養證明無法得到支持。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9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3條 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個體工商户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2項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第50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2項 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1]

6、《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對於定殘後的後續誤工費我們還可不可以繼續要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是可以繼續要的。有的時候工作崗位已經賠償了相應的誤工費,但是後來又因為這個工傷又發生了一些事情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去要後續的誤工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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