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誤工費與評殘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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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誤工費與評殘是什麼?

交通事故誤工費賠償標準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2項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3條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户或者個體工商户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2項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傷殘等級

一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植物狀態;2、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頭面部損傷致:1、雙側眼球缺失;2、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嚥功能嚴重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1、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2、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體損傷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6、三肢完全喪失功能。(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二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語;3、雙眼盲目5級4、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5、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二)、頭面部損傷致: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3、雙眼盲目5級;4、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嚥功能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1、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肢體損傷致: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3、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三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2、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侷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週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3、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4、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5、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6、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二)、頭面部損傷致: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3、雙眼盲目4級以上;4、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5、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24枚以上;6、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7、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致: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2、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五)、胸部損傷致:1、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2、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1、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2、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八)、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九)、肢體損傷致: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四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2、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3、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4、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5、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二)、頭面部損傷致: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3、雙眼盲目3級以上;4、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5、雙耳極度聽覺障礙;6、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7、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8、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致: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2、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五)、胸部損傷致:1、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2、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八)、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九)、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十)、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五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侷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週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3、嚴重失用或失認症;4、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5、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6、單癱(肌力2級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二)、頭面部損傷致:1、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3、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4、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5、 舌肌完全麻痺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6、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20枚以上7、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8、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10、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11、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致: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2、影響呼吸功能。

(五)、胸部損傷致:1、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2、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2、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1、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2、膀胱切除;3、尿道閉鎖;4、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八)、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十)、肢體損傷致: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十一)、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六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2、嚴重失讀伴失寫症;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3、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4、單癱(肌力3級以下);5、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二)、頭面部損傷致:1、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3、雙眼低視力1級;4、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5、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6、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7、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9、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四)、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五)、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六)、盆部損傷致:1、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2、子宮全切。

(七)、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八)、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九)、肢體損傷致: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2、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七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侷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週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症;4、嚴重構音障礙;5、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6、單癱(肌力4級);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二)、頭面部損傷致:1、一側眼球缺失;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3、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16枚以上;5、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6、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7、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8、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平方釐米以上;9、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10、頭皮無毛髮75%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四)、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1、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六)、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2、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3、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八)、會陰部損傷致:1、陰莖體部份缺失(或畸形);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九)、肢體損傷致: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2、雙手感覺完全缺失;3、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4、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5、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6、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八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中度失讀伴失寫症;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4、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二)、頭面部損傷致:1、一眼盲目4級以上;2、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3、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12枚以上;4、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5、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6、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7、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平方釐米以上;8、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9、頭皮無毛髮50%以上;10、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1、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2、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1、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損傷致: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2、脾切除;3、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2、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3、尿道嚴重狹窄。

(八)、會陰部損傷致: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2、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3、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4、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5、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6、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九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侷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3、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4、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5、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6、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1、一眼盲目3級以上;2、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3、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脱落8枚以上;5、口腔損傷,牙齒脱落16枚以上;6、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7、舌尖缺失(或畸形);8、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9、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10、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1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釐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12、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釐米以上;13、頭皮無毛髮25%以上;14、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1、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2、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1、嚴重聲音嘶啞;2、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1、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3、肺葉切除;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六)、腹部損傷致: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2、膽囊切除;3、脾部份切除;4、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2、骨盆嚴重畸形癒合;3、尿道狹窄;4、膀胱部分切除;5、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6、子宮部份切除;7、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八)、會陰部損傷致: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2、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體損傷致: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2、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4、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5、一足足弓構破壞;6、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7、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9、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1]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十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2、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6、斜視、複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7、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8、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9、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10、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1、一眼低視力1級;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4、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5、眼內異物存留6、外傷性白內障;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4枚以上;9、口腔損傷,牙齒脱落8枚以上;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12、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13、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14、鼻尖缺失(或畸形);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釐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16、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釐米以上;17、頭皮無毛髮40平方釐米以上;18、顱骨缺損4平方釐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徵;或顱骨缺損6平方釐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 [1] 上。

(三)、脊柱損傷致: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2、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3、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2、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3、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釐米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補;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損傷致:1、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2、膽囊破裂修補;3、腸繫膜損傷修補;4、脾破裂修補;5、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6、膈肌破裂修補。

(七)、盆部損傷致: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2、骨盆畸形癒合;3、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4、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5、子宮破裂修補;6、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7、膀胱破裂修補;8、尿道輕度狹窄;9、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八)、會陰部損傷致: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3、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4、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5、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1] 。

交通事故傷殘評級以事故直接所致損傷或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傷殘評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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