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的評殘能獲得雙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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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的評殘能獲得雙賠償嗎?

一、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的評殘能獲得雙賠償嗎?

可以獲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能被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認定下來後所產生的醫療費及傷殘補助金等相關補助由社保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根據《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法》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傷者有權向致害人請求各項賠償。

直到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八條非常明確地做出了規定:

(一)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至此,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可以毫不猶豫地爭取雙賠了,只有醫療費除外。

二、雙賠償的處理模式

1.在實踐中,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時主要有兩種處理模式:一是兼得模式。由於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且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在兩者發生競合時,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工傷保險待遇,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對侵權責任人享有代位求償權,故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仍有權享受工傷待遇。二是選擇補充模式。即因交通事故導致勞動者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向侵權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勞動者在獲得其中一種賠償後,還可以就其與另一種賠償之間的差額另行主張,即受害人可以同時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失。

2.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發生競合時應適用補充模式,並且受害人可優先主張工傷保險賠償,使受害人能儘快得到社會保障機制提供的救濟,再以交通事故人身賠償為補充,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失。首先,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二者競合時,應明確的就是兩者不可兼得,因為遭受侵權損失的只有一個,不能獲得兩個賠償,且《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意圖是為了使勞動者及時獲得經濟補償,而不是為了使受害人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其次,是適用何種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該類情形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以及時獲得經濟補償,同時,工傷賠償也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法律也未剝奪受害人在工傷保險賠償之外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再次,是哪個賠償在先的問題。工傷保險是解決工傷事故的最好方法,但因工傷保險對加害行為的懲戒和預防作用十分薄弱,存在不能充分填補受害勞動者損害的可能,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以矯正正義和道德責任為基礎,旨在對受害人全部損失進行彌補。故認為首先按照工傷保險責任糾紛處理,能及時解決糾紛,待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先行給付工傷保險賠償後,可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代位求償。

3.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發生競合時,在司法裁判中應遵循“以人為本”的審判理念,建議優先適用工傷保險賠償,再以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來進行二次調整。這既能保護職工的權益,完全填補損失,又能節約工傷統籌保障基金有限的社會資源,還能夠維持相關法律制度的懲戒與預防功能,是較為可行的賠償模式。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者在上班的途中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只要在規定的範圍之內就可以進行申請賠償,如果在事故中受到傷殘的話,那麼還可以申請傷殘的費用,所以,不同的案件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一定要懂得如何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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