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拆遷房屋和其他公益拆遷有區別嗎 - 有沒有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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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鐵拆遷房屋和其他公益拆遷有區別嗎?有沒有補償標準?

高鐵拆遷房屋和其他公益拆遷有區別嗎?有沒有補償標準?

建設高鐵是屬於公益項目,所以建高鐵拆遷和其他公益拆遷是沒有區別的,而高鐵拆遷補償是有補償標準的,由拆遷徵收部門制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二、城市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

對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站小編提醒,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補償方案只有房屋產權調換方式,沒有貨幣補償方式,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一)貨幣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的相關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通俗了説就是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產權調換有回遷房和安置房之別,調換標準由地方政府制定。

高鐵建設而進行房屋拆遷的,是有補償標準的,補償可以進行協商,如果協商後對補償協議仍然不滿意,那麼要及時聯繫律師,以免錯過時機,在必要時可以採取申請行政複議或是行政訴訟的方法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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