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宿遷農村拆遷補償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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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徵地補償實施細則 

江蘇宿遷農村拆遷補償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第 一條為切實加強徵地補償工作管理,保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和《市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宿政 發〔2011〕4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徵地補償,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被徵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後,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適用本實施細則。

國家或省以上重點工程的徵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本市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如國家或省規定標準高於我市,執行國家或省規定標準。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徵地補償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

行政區劃屬宿城區的,執行三類地區徵地補償標準;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和行政區劃屬宿豫區的,執行四類地區徵地補償標準。

第五條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全市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分別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徵收農用地的,三類地區按照18000元/畝、四類地區按照16000元/畝計算。

(二)徵收建設用地的,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

(三)徵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七條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 徵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人均佔 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三類地區17000元、四類地區14000元。

人均農用地超過1畝的,按照1畝計算;人均農用地不足0.1畝的,按照0.1畝計算。

(二)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以前已徵收的土地,本次徵地時不再納入計算徵地前人均農用地數;已給予安置補償的被徵地農民,本次徵地時不再納入計算被徵地農民的人數。

第八條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三類地區按每畝900元標準執行,四類地區按每畝800元標準執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1、附件2、附件3;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費見附件4。

(三)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電力、廣播和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農民集資修建的道路、橋涵、管網等設施,在村莊內部,已納入拆遷房屋的等級評定和綜合評估的,不再另行補償;在村莊以外,根據實際情況補償。

(四)房屋等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徵地範圍已確定、自徵地調查開始之日起栽種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第九條建設佔用國有場圃土地的,參照本實施細則相應的地類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 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劃入財政部門土地補償專户,由財政部門將選擇貨幣安置 的被徵地農民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給個人;將選擇參加土地換社保的被徵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 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户;將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個人;將剩餘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等支付給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

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專户,由鄉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用地面積以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變更調查2010年12月31日數據為基數。被徵地農民人數的確定以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人口為基數,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各縣區(開發區、園區、新城)政府(管委會)在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台帳時,可結合本地情況,適當調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台帳各相關基數,建立適合本地實際的人均農用地台帳。

第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徵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 徵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或剋扣、侵佔、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處理。冒領、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徵地工作,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可結合實際,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將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江蘇宿遷農村拆遷補償有了深層的瞭解。農村拆遷補償一般是有規定的,不論是單位房地產商拆遷時必須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償,被拆遷户更是要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為自身爭取更多的利益。拆遷也寓意着更好的發展與未來,希望大家對於拆遷不要抱有太多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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