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如何規定徵地補償法規補償款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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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三項費用經政府審核發放到村集體。

是如何規定徵地補償法規補償款分配的?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2、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收單位由於徵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助費用。

3、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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